我曾經幫朋友賣手機,當時情況因為他不是本地人不曉得哪裡可以賣二手機
也因沒有交通工具不便移動,因而委託我去賣,事後請我吃飯 (( 金額不超過
300新台幣)) ,數個月之後卻被警方通知當時所出售的手機是有人報案遺失
的,到警局作筆錄時警方說有在某間手機行拍到我一人入內出售手機並且還
請到失主來指認是否認識我,當時失主有說不認識我也沒看過我家中的監視
錄影機也沒有拍到我進入民宅竊取他的手機,另外失主說他懷疑的是他們當
天一起喝酒的朋友之中有人竊取他的手機,並且從警方電腦中找出照片讓我
只認識不是這個人委託我去賣手機,但是照片上的人我並不認識而且也沒看
過,委託我賣手機的人是XXX ,警方要我提供XXX的資料或是將他找出來說明
清楚((但是我卻不知道他的本名只知道綽號現在也找不到這個人了))<不知道
死到哪裡去>, 當初只因為好心幫朋友因而惹上麻煩。
((或許因為貪小便宜朋友有承諾我幫他跑腿事成之後請我吃飯而答應但我並沒有收取他額外費用))
PS@因為我曾經年少無知有過竊盜前科,雖然改過自新但是我還是很擔心會再度吃上官司。
問題:請問我該怎麼做處裡?
做完筆錄至今早已超過半年未何如今此案仍未有消息?
若是開庭檢察官詢問我又該怎麼說才不會有麻煩??
請各位幫幫我的忙給我這個改過自新的更生人不要再度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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