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大們~~~看有沒有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可以提供一下。
家人最近有發生了這種情況!
說明如下:
問1 地點在高雄市的某十字路口 雙向四線道的中間並無分隔島,我方是左轉彎車,對方是屬對向直行車。
(綠燈後,我方以看對向並無來車,駛至路口中心處並開始左轉彎,後被對方對向直行來車撞到我方『車尾部』嚴重受損並打轉,無煞車痕。)
查看法規是:轉彎車讓直行車,一般認知以及交通法上屬正常,我的盲點→ 『但是在我前提下:我懷疑對方車速過快,而且距離慎遠,我方也沒看到對向直行車。』
不知道,大大懂我的意思嗎 『上方文字敘述,轉彎車讓直行車,這樣算成立嗎?
問2 請教:如何申請調取路口監視器?需要什麼文件嗎?有限定時間嗎?有調取到的話,可以另行拷貝一份嗎?
問3 請教:如果說可以『舉證』對方超速,我方是否可以說我非肇事主因者,還是肇事比例上會不一樣。
問4 請教:(我聽說~如高雄市 以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例子,就是轉彎車需100%的承擔肇事賠償,因為為主肇事者 沒有分攤的問題!最後談不攏的話,沒有所謂的7:3賠還是5:5賠的是這樣嗎(當然調解沒好的話,最後還是要看法官的裁定)
但我還是有些疑問如我問題1說承述上的盲點。
補充:
(我家中也不太好過) 我方只有保強制險,沒保第三責任險,對方第三責任險有無我方並不知情,還是車體險、另外的保險,強制險大家是一定有的。
現在 在等七日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跟現場照片~~~~
這幾天接到對方電話,還沒滿七日對方就打電話說修車費,沒釐清肇事規屬,對方就說修車先估10多萬、並也一直強調他是直行車,沒問我們的車子修理情況。
(好像對方穩贏的) 最近家人為了這件事煩的很,心情都很不好。
我查看過交通法規上有改過如下:
引述以前(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6 款: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現已經修正於在(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7 款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且沿用至今沒有異動(民國 95 年 07 月 01 日至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止)。
(應該也是到現在都適用,上只是引用我查詢到的資料日期)
我網路有去找一下資料 很多人都吃過這種虧,法規上的一些問題!
『大概說一下我方情形,如有我所提供上資料不足的地方,我方案例上我可以提供的話就盡量提供,墾請大大幫我分析、判斷。
可以建議、分析下,大概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嗎。
這方面的知識實在不足,麻煩給個建議,提供下意見,在下謝謝 感激不盡。』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