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
2013年4月11日,勞委會訴願委員會針對台大工會申請登記一案作出裁定,承認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以及教學助理與台大之間具備僱傭關係,故而為適格之工會發起人。孰料台大旋即於次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之利害關係人資格狀告勞委會,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勞委會訴願決定,其理由不出大學自治權、學生助理是學生不是勞工這些實際上毫無內容亦無法理依據的說詞,除此之外更搬出師生之間之金錢與勞務之交換關係係類比家內夫妻、父母子女之間關係,尊師重道將因勞僱關係變質等等謬論,來否定既存現實中學生助理在畸形的勞動體制下受剝削的諸多事實,彷彿現行排除勞動者身分的體制一切十分美好,並沒有任何需要被改進的地方。
看著台大破綻百出的起訴狀,工會代表們也只能苦笑,然而心中依舊有些許不安,不為其他,只因為審判單位可是以保守聞名的北高行,我們真的很難想像他們能做出有利工會的進步判決。
帶著這樣不安的心情,10月24日,台大工會的夥伴一同參與了北高行一審裁定前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工會代表當庭向法官表達希望依法以訴之第三人參與訴訟,法官卻當庭給了大大的閉門羹,而在讓雙方各自陳述主張時,所提問與提示的方式與問題,不得不令人質疑是否法官已有預訂之立場或心證。宣判日期壓在11月7日,10多分鐘不到的言詞辯論庭一結束,一股難以言語的絕望感油然而生,許多夥伴已經有最壞的打算了。
但是沒想到的是,11月7日迎接我們的竟然是個大驚奇,北高行竟然駁回了台大;但是高興似乎是過早了,我們更沒想到的是,事隔幾日當看到判決書的內容,還以為判決書弄錯了:怎麼能有一個判決甚麼都沒判決?北高行竟然作成一份沒有絲毫實質內容的判決。
一份沒有內容的裁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據以駁回台大之訴的理由,是認為此案中台大已經「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台大工會曾經二度發起,由不同的發起人先後送件,本次台大要主張撤銷的勞委會訴願決定,是勞委會針對第一次發起的工會所作出的訴願裁定,然而在102年4月11日第一次工會的訴願裁定出爐前,第二次發起的台大工會已經於同年4月1日順利登記完成,因此北高行認為本次訴訟裁判根本不影響台大工會已經登記成立之事實。
而針對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及教學助理三者的認定,北高行則認為如對目前成立的台大工會內部中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及教學助理三者是否具備僱傭關係有所疑義,台大應該針對第二次的工會發起登記進行訴願,方能進行訴訟。因此,北高行認為即便原告台大於此案中勝訴,也沒有任何利益可言,沒有保護這種不具權利利益之必要,故而予以駁回,另外雙方所有論點的攻防,北高行僅以「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不影響本件裁判結果」一筆帶過。
總而言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極為巧妙的方式完全迴避了訴訟兩造針對勞雇關係定性的所有論點,就了結了這個極為爭議的訴訟案件,實在令人歎為觀止又哭笑不得。
訴訟暫時落幕之後
雖然對於北高行的判決有點無言以對,但是往好處想,這個以保守聞名的法院未作出不利工會的裁定已是萬幸,再者,行政法院雖然以程序性議題駁回而未作出實質內容的裁判,但也不免隱約表示著此案實為私法案件(尤其是工會希望參予本次訴訟的聲請,北高行對此所作成的裁定內文,不斷指出因交由普通法院)。
台大目前仍以訴訟內容未認定勞雇關係,沒有鬆動的跡象,但是訴訟暫時性落幕的當下,或許對工會,乃至校方,都是個跳脫無限迴圈的身分之爭、重新思索制度上應該如何安排的時刻。據了解勞委會與教育部等單位的跨部門協商正在進行,另一方面,如高教工會延續台大工會一案中針對國科會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的僱傭認定,進一步地切入了兩者的勞健保、勞退問題,於日前向國科會展開抗議行動。筆者相信,這種實質上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勞健保、勞退的費用編列問題如果能獲得解決,相信校園僱傭正常化的議題所面對各大專院校的阻力會小的許多。回到台大工會本身,也是時候將組織的能量從法律爭議轉移到爭取校園內部勞動者的認同,強化組織發展的動能,協助各校組織串連的活動。
我們由衷希望校園僱傭問題能從立場之爭逐漸轉往具建設性的制度改革。(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圖說)台大工會2013年11月8日在校園內召開記者會,針對研究生助理雇傭糾紛案台大敗訴,呼籲校方履行義務,與工會協商改善學術產業勞動狀況。工會學生並發雞排慶祝勝訴。(圖文/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