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係就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加以約定,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但為避免勞資雙方僅以口頭約定易造成爭議,宜以書面明確訂定。若勞工權益有所變更,雇主應詳細告知兩者之差異,並取得勞工書面之同意。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除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外,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如屬於有繼續性之工作,雇主應與勞工簽定不定期契約,不得以工讀期間屆滿為由,要求勞工自行離職。
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工作),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均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也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top
工資
係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全時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9,047元,每小時為109元。)。從事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及工作者與雇主議定之工資(含例假日工資),亦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工讀生其延長工時(加班)在法定正常工時之外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超過2個小時的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而從事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及工作者,如其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
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top
工作時間
部分工時之工作制係指事業單位內部勞工從事工作之時間較法定、團體協約約定或事業單位內已設定之一般正常工作時數為短之制度。其型態計有縮短每日、每週、每月和每年之工時;等量、不等量;規律和不規律分配;僵硬或彈性的工時規定,亦可綜合各種型態加以運用。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top
休息、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上述例假、國定假日、勞動節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top
請假
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然部分工時工讀生及工作者因其每日工作時數不一定相同,有關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top
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部分工時工讀生及工作者於遭遇職業災害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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