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搶奪罪調查庭]
被告被控結夥搶奪車主車子及財物,爭點是被害人(未出庭)在警局及檢察官偵訊時一再指控被告等二人用刀威脅她,並搶奪她皮包內的外幣,警察並在被告家中搜出美金6 元及紐西蘭幣55 元作為証據。被告辯稱被害人當時已爛醉如泥,他們雖攜有螺絲起子,但根本不需使用,他們根本沒有搶奪她皮包內的外幣,家中搜出的外幣是以前搶別人的。但被害人在筆錄時很肯定堅持說被告有用武器威脅並搶奪皮包內的紐西蘭幣,被告自認已承認犯下多起搶案,有就是有,比這大的案子都認了,何必說謊。警察詢問當時一直要被告回想,心理很亂,案很多當時自己也搞混了才會簽下筆錄……。
[案件二:公然侮辱罪調查庭]
女原告因被生意合夥人在圓山飯店公然謾罵侮辱,但因証人不願出面作証,法院依原告所給住址寄去傳票也被退回。原告說証人因是雙方的朋友,不願得罪對方,所不願出面,但証人願意以電話錄音作証,但原告當時並未錄下來。原告一再要求法官可否直接傳訊証人出庭來作証,但法官因傳票被退件而且問不到証人正確的住址或聯絡方式而有點懊惱。
[案件三:侵占罪調查庭]
因計程車租牌寄行問題,被告被車主控告侵占罪而遭收押,但被告自辯是以租車為業,手上仍有八件同樣的契約單,法官就要求被告提供影本作為証物。最後被告請問法官說,本案原告車主已撤銷告訴,問法官為什麼還沒結案,法官只簡單明瞭的告訴他公訴罪不可撤銷,被告最後仍由法警收押回監。
[案件四:恐嚇取財罪審理庭]
被告涉嫌因討債參與恐嚇取財。被告辯稱當天是有事找朋友介紹要去找代書解決遺產問題,先被朋友拉去陪同討債,結果被債務人之夫報警說他參與恐嚇取財。被告辯說前一天他只是陪朋友去討債,一起和債務人談了40 分鐘,拿到一張支票交換債款,債務人要他們第二天去找她先生換取現金就各自回去,當時還被債務人全程錄影而不自知,錄影帶在上次調查庭中勘驗過了。
被告第二天陪朋友拿支票去找債務人之夫換現金時,當事人朋友先去停車,他和另一名友人先上樓,一上去就被埋伏的警察當場逮捕。法官審問說根據警訊,當時還在被告身上搜出十萬元及債務切結書云云,被告辯稱一上樓警察就自皮包內搜出十萬元及切結書,就說是被告的,其實皮包是他去停車的朋友的,警察不相信硬栽贓說是他的,被告當庭抗辯起訴事實不確實,完全是在警察威嚇下作成的筆錄,事實上他從頭到尾都沒參與債務糾紛,更沒有恐嚇取財。法官出示扣押的手機和錄影帶,被告也不以為然.認為手機是個人的通訊設備和案情無關,為何也要扣押?法官也頗能接受被告的報怨,並未制止,法官問說被告前一天有沒有威脅債務人或看到他的朋友在打債務人,被告完全否認,並說他進進出屋外去透氣,出並沒有一直在房間內,也沒看到他的朋友在打債務人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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