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替代役公行役,上下班時間是8點~17點30分
我想問一下,因為依規定晚間10點後役男不得在外逗留
那所以 下班後到22點前 是算役男可自行利用的時間嗎?例如去補習,健身等等
先說明一下我住宿的地方不是集中管理,是我服勤單位跟消防隊借的宿舍
有先爬過文了,
不過回答幾乎是依管理單位規定,那我管理單位算是服勤單位還是消防局?
看了不清不處,總要有個統一規定吧?
第二點
我下完班後還得回消防局幫忙值2小時的值班台(內容就接119電話,派救護之類)
這點對我實在不公平等於我還要比其他替代役多服勤兩小時
我之前有寫信到役政署,因為跟我說要打真實姓名,第幾梯次
後來就是消防局某長官來約談訓斥一頓,現在一就要執勤,
說什麼當兵沒自由,只有服從,我不配合就是違抗長官命令送輔導教育
*(問:我是公共行政役那消防局的長官有資格可以懲處我嗎?他不算我的直屬長官吧)
他說就算不派我值班,也有很多理由要求我待在值班台,不配合要我掃整層樓都可以
說我越級報告,重點是我跟上級長官講就是會被摸頭啊,我越級了還不是照樣被摸!
這樣他們有沒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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