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似乎對調解與和解的定義與差別不是很清楚,先做一個簡單的說明:
一、調解:
1. 定義:調解是當事人之紛爭無法經由當事人雙方之洽談而達成和解時,當事人可以共同委諸第三人居中調和排解之制度。以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介入解決紛爭。調解制度亦係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而設立的解決紛爭制度。
2.區分:
(1)一般調解:
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各鄉鎮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提供解決方案,基於當事人之合意而成立調解。
(2)法院調解: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即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賦予「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使調解享有實質之確定力。
3.案件:針對的是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
4.功能:一旦調解節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
5.費用:是免費的。
二、和解:
1.定義:是當事人經過溝通後,各自妥協讓步,以當事人之合意,自行解決糾紛。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紛爭或防止紛爭發生之契約。
2.時機:法院並未規定什麼時侯進行和解,起訴前、起訴後都可以。只要雙方願意,即使訴訟正在進行仍可以和解。
3.區分:
(1)訴訟上和解:
指於民事法院審理時,雙方達成和解,並由書記官將和解條件載明和解筆錄上。「訴訟上和解」成立後,因為是起訴後,在法院,當著法官的面所做成的和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跟法院下的判決一樣,所以可作為執行名義,當他方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可以到執行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訴訟外和解:
指法院審判外之和解,也就是雙方自己締結的和解契約。「訴訟外和解」僅有私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說,跟一般契約一樣,並他方不履行時,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三、兩者差別:
調解於和解的差別,在於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簡單的說,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
而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本題說明:
1.從這個題目上來看,阿威與小福並沒有共同委諸第三人居中調和排解(沒有去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所以並非是調解。
2. 阿威與小福是兩人自行談好賠償事宜後,雙方皆同意以書面方式簽妥1份契約為憑。由於是自行解決糾紛,以契約終止紛爭或防止紛爭發生,所以是屬於和解。
3. 阿威與小福是在法院審判外之和解,也就是雙方自己締結的和解契約,因此是訴訟外和解。
4.綜上:本題的答案為(B)訴訟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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